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根据《山东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划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 学院应当按照学校要求“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内部管理体制,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专职管理人员,做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院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定,制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院资产购建、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
(三)负责本院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办理本院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本院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收缴国有资产收益;
(六)接受学校资产处和财务处的监督检查、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五条 学院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种资产,应建立账簿,分类登记,杜绝账外资产存在。不论以何种形式取得资产,都要以公允价值准确、及时入账。对文物、艺术品等暂时无法确认价值的资产,应详细登记造册,建立专项档案。
第六条 学院购置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珍版图书,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应当制定年度计划,组织考察论证,并报上级相关部门。
第七条 学院资产管理员应对本学院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资产系统做好管理和维护,对盘盈或者盘亏的资产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对积压、闲置或利用率不高的资产及时调剂处置,合理配置使用。对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应及时报学校国资处处置。
第四章 有偿使用
第八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学院在确保职能正常履行和健康发展的前提下,以获取经济利益和服务教学科研为目的,按照国家和我校有关规定,将其占有相关资产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将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渡给他人的经济行为。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内部经营等,其国有的性质不变,双方应签订规范的法律文书,对外出租应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活动,不违犯国家法律法规。
第九条 学院应当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实行专人管理、建账登记,并定期向院领导报告。
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确需超过3年的,每2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确定租赁价格,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承租人支付租金,一律在每个支付期前支付。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注销。处置方式包括调拨(含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置换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调拨方式处置国有资产,以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为前提。
第十一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应依照学校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报批制度。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或者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第十二条 学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有资产可以申请处置:
(一)经技术鉴定已丧失使用价值的资产;
(二)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报废的资产;
(三)盘亏资产;
(四)闲置资产;
(五)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六)因技术原因不能满足本单位工作需要的资产;
(七)继续使用不经济的资产;
(八)按照国家规定以旧换新的资产;
(九)法律上所有权已经丧失或者无法追索的资产;
(十)依据国有资产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申报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提供相应的申办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三)资产调拨或报废审批表;
(四)资产处置的原因说明及有效证明;
(五)资产盘点表;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在资产移交前,原占有、使用人负有相关资产安全完整的保管责任。
第六章 收入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收入包括资产处置收入、对外投资收益、资产租赁收益和利用国有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等。
第十六条 学院国有资产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学校财务,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坐支、截留、隐瞒、挪用。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十七条 学院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资产清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学校工作要求,被纳入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三)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学院认为应该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