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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艺术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理顺艺术学院领导体制,完善运行机制,规范议事范围、议事程序和议事规则,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系级党政领导职责及工作规则暂行规定》和《山东财经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党委对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群团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全面负责,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执行发挥监督保证作用,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学院行政对教学、科研、学科建设、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院长要支持党委书记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院长和党委书记作为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讲政治、求和谐,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共谋发展。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重要事项党政共同负责制度的具体实现形式,不代行党委委员会会议、院务会、学术委员会职责。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为学院处级干部。根据会议议题安排其他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是学院发展改革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习传达上级和校党委、校行政的有关会议及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安排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总结、计划;

(三)研究决定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统战工作、群团工作、学生工作及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决定学院人才培养、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科研工作、社会服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决定属于学院权限范围内的干部工作、人才引进、人事调配、职务晋升、职称评聘、机构设置、教师进修培训等重要事项;

(六) 研究决定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教职工奖惩等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学院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以及对学生的奖惩等重要事项;  

(八)研究决定学院收支预算、资金使用及创收分配方案,通报财务收支情况等重要事项;

(九)研究制定学院有关规章制度;

(十)研究、落实学校党委、行政及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程序:

(一)会前协商确定议题。根据议事范围,党政联席会议议题可由院长、党委书记提出,也可由副院长、副书记等提出,但上会议题要在院领导班子成员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院长、党委书记协商确定;

(二)会上充分讨论研究。上会议题分别在院长、党委书记的主持下,逐项进行讨论研究;

(三)在充分讨论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议事规则,会议组成人员集体表决,形成决议、决定;

(四)决议、决定形成后,根据事项内容,分别由院长、党委书记责成领导班子成员组织实施。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规则:

(一)党政联席会议分别由院长、党委书记主持。属于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群团工作、安全稳定工作、学生教育与管理等方面的事项,由党委书记主持;属于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服务、人才引进、人事调配、职务晋升、职称评聘、教职工奖惩、经费使用、收支预算、收入分配等方面的事项,由院长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性事项由院长、党委书记协商主持;

(二)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联席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可开会。需要表决的事项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获得与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议、决定。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三)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一事一议。由主持人确定专人就议题作简要说明,然后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与会者要充分发表意见,并明确表达自己同意、不同意或弃权。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酝酿、协商。条件成熟后,重新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四)党政联席会议不搞临时动议。除突发性重大事件外,凡未列入议题的临时动议,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不进行讨论;

(五)党政联席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的,与会人员应主动回避;

(六)要自觉遵守会议制度。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者要向书记或院长请假,会上主持人要说明其原因,会后由主持人向其通报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

(七)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凡属保密事项和会议成员个人意见,会议组成人员必须严格保密,如果违犯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八)党政联席会议的召开时间,由院长、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协商确定;

(九)党政联席会议要安排专人负责记录。记录应由院长、党委书记签阅确认后归档。

第八条  决议、决定的实施

(一)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无权改变,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并在行动上坚决贯彻落实。

(二)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的实施,要按照领导班子成员的职责分工落实到人,由责任人认真组织实施,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院长、党委书记汇报。院长、书记要做好指导、协调和督办工作。

第九条  决议、决定的监督

(一)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决定的事项要公开透明,需要传达到师生员工的要及时传达,充分发挥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二)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院长、党委书记要及时收集掌握师生员工的意见反映,如果确有必要改变的,应提请联席会议进行复议,视情况作出适当的调整。

第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艺术学院负责解释。

 

                                    艺术学院

                                    201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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