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院的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学院各级领导、各部门都要十分重视和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要从学院的实际出发,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统筹规划,根据实验材料、技术,以及设备特点,合理设置,科学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第五条 学院要重视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努力建立一支技术熟练、结构合理、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的队伍。
第二章 体制与机构
第六条 山东财经大学艺术教学实验中心下涵盖艺术品投资与鉴定实验室、艺术设计与应用实验室、艺术创意操作实验室、实训工作室、电脑音乐制作系统实验室五个实验室。实验室体制实行以学院管理为主的学院、系(院)二级管理体制。实验中心成员由分管院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实验室建设、布局、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及科学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咨询,为学院决策提出建议。
第七条 实验室场所、财产、物品、设施等院办公室负责管理。艺术学院配备专门人员由办公室执行管理。专门管理人员可由专门实践人员或专业教师兼职。
第八条 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日常事务管理、实验室使用安排和实验室设备的维护。
第九条 学院设立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兼任。对实验室建设、布局、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及科学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咨询,为学院决策提出建议。
第三章 基本任务
第十条 实验室作为教学科研平台、服务平台, 认真做好与各教研室、研究所及教师个人使用的服务工作。其具体的任务包括:①根据学院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②根据学院总体安排承担学院的艺术创作任务;③承担各教研室、研究所以及教师的科研、艺术创作等任务。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积极承担科研任务,努力提高实验技术水平。要充分发挥实验室的技术和设备潜在能力,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十二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开展学术、技术等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检修等工作,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
第十四条 认真贯彻执行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实验室应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检修等工作,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实验室管理人员对实验室进行计算机科学化管理,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院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十六条 认真贯彻执行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章 使用办法与管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进入实验室的一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一切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人实验室和动用实验仪器设备、工具。到实验室进行教学、科研等工作,必须根据教学、科研的任务要求,经实验室管理科统一安排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使用实验仪器,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如发现损坏、丢失时,要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以便及时处理。实验室不得存放任何与实验无关的物资,更不允许存放私人东西。实验室的仪器、物品未经保管人员同意不准挪用,更不得转为己有。
第十九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供应和管理,按照《山东财经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山东财经大学实验材料、易耗品管理办法》、《山东财经大学艺术学院设备及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办法》等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要制定实验室的安全保卫和文明卫生制度,并且实行岗位责任制,把安全保卫和文明卫生的责任落实到每个实验室,直到每个人,并要定期对实验室的安全保卫和文明卫生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有困难的,须及时报告有关职能部门解决。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要设立专库或专柜存放,并指定专人保管。领用时在量、时、人、用途等方面严格把关,不得任意领用、借用或转让。管理人员不得将钥匙转让他人保管,其他人也不得借用或另配钥匙。
第二十二条 凡在实验室进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产品的试制或试验时,必须经过有关学科专家的充分论证,设计出一套应急措施,实验室管理科审查,艺术学院分管院长批准后方能进行。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的使用应在安全的前提下做到物尽其用的原则,到实验室进行教学、科研等工作,必须根据教学、科研的任务要求,经实验室统一安排后方可进行。各教研室、研究所以及各位老师在具有实验意向的情况下应提前三天向实验室提出实验申请,并对各试验设备的需求做出相应的说明,以便实验室管理人员进行安排。实验结束时应填写好实验过程的使用情况。具体填写见《山东财经大学艺术学院实验室实验申请、使用情况表》。
第二十四条 在对实验室使用的过程中对试验设备所产生的领、发、借、还等行为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做好记录备案工作。实验过程中不允许将试验设备带离实验室。
第二十五条 对实验室的设备需要外借的情况下需填写《山东财经大学艺术学院实验室设备借用单》,并严格按时归还实验设备。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需报分管院长签字批准方可借出使用。
第二十六条 在有多人合作一起使用实验室时,如实验教学情况需有实验指导教师在场维护实验秩序。如科研项目小组一起使用时需有项目负责人在场安排使用。实验指导教师和项目负责人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十七条 进入实验室的一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一切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人实验室和动用实验仪器设备、工具。使用实验仪器时,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如发现损坏、丢失时,要立即向分管院长和办公室汇报,以便及时处理。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未经保管人员同意不准挪用,更不得转为己有。
第二十八条 实验过程中因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不熟悉仪器设备、材料技术性能和工作原理而盲目操作;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擅自将仪器设备、材料挪作私用;保管人员不负责任,领、发、借、还等不按规定手续办理;实验指导教师工作失职、擅离职守或实验人员不听从指导教师安排等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材料损坏、丢失者,应按照《山东财经大学艺术学院设备及器材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进行赔偿。
第五章 建设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建设要讲究投资效益,贯彻全院资源共享的原则,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避免重复设置。增添实验设备要认真选型,注意成组配套,尽快形成实验能力。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单价5万元以上)前,必须请有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填写论证报告,按有关规定审批后才能购置。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实验室的安全工作是教学和科研任务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各级领导要经常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重视安全技术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学院每学期应对实验室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专职实验员同时兼任实验室安全员,具体负责正常上班和节假日值班期间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安全员有权对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操作或对不利于安全的因素进行监督与检查,有权制止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操作。
第三十二条 学生使用实验室期间,应该严格执行《山东财经大学学生实验守则》的各项要求。
第三十三条 各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将其置于明显、方便取用之处,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四条 各实验室应经常保持各种设备、设施及室外环境的清洁卫生。实验设备、器材应摆放整齐,并保证走道畅通。严禁在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要把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等列为实验教学的内容之一,新进实验室人员必须先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应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对进实验室工作或学习的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用电教育,严禁超负荷用电。
第三十七条 电、水、气等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要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火源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
第三十八条 各实验室在下班时,必须关闭电源、水源、气源、门窗。节假日要彻底检查各防范要素,杜绝一切不安全因素。
第三十九条 对违章操作、玩忽职守,造成火灾、被盗、污染、中毒、人身重大损伤;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的。实验室要保护好现场,立即向学校保卫部门报告,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出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隐瞒事故真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应从严处。
第四十条 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制定安全防范措施,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借用或挪用安全设施,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十一条 使用实验室的人员,要严格填写《山东财经大学艺术学院实验室使用登记表》、《山东财经大学艺术学院实验室设备借用单》、《山东财经大学艺术学院实验室申请、使用情况表》。实验室管理员每学期将《山东财经大学实验室使用登记表》《山东财经大学艺术学院实验室设备借用单》、《山东财经大学艺术学院实验室申请、使用情况表》交办公室管理存档保存。
第四十二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各实验室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对“三废”要妥善处理,对噪声要积极采取措施,不得污染环境。
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造、扩建实验室时,必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列入工程计划一起施工,并坚持竣工合格验收制度。
第四十四条 对有噪声、污染的场所及有关设备,要制订严格的操作规程和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四十五条 危险品的领取应由专人负责,并建立健全领取、储存、发放登记制度,领用时必须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对实验剩余的危险品要妥善做好保管、存储处理,并做好详细记录。绝不允许乱扔乱放、随意倾倒或自行销毁处理危险品。
第七章 实验仪器设备材料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第四十六条 仪器设备、材料要妥善保管,合理使用,严防被盗、损坏或丢失。凡发现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材料损坏、丢失的,应责令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情况轻重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直至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处理仪器设备、材料损坏、丢失赔偿时,根据具体情况、不同对象、设备性质和当事人一贯表现、事后认识态度及其损坏、丢失实物价值的大小,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第四十八条 对损坏、丢失仪器设备、材料,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计赔,普通设备按使用年限10年折旧,超出折旧期的,按其净残值计赔;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价值;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修理费;仪器设备损坏修复后质量、性能下降的,应酌情计赔受损价值;凡属家电类、常用工具、摄影摄像类等可供民用的物品丢失计赔时,原则上按原价金额赔偿。
第四十九条 发生仪器设备、材料损坏、丢失事故,由实验室管理人员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作出结论,明确提出赔偿意见,报办公室。重大事故,应及时上报分管院长或保卫处,并做好应急处理、现场保护等工作。对隐瞒真相或知情不报的,视情节轻重,加重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实验室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艺术学院办公室和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附: 设备借用单、申请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