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学院概况 >> 正文
山东财经大学艺术学院工作制度

为落实保障山东财经大学“校院两级”管理制度的实施,促进艺术学院快速发展,加强工作的责任心、执行力,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维护教学、科研及日常办公秩序,优化办公环境、推进学院规范化建设,在严格执行学校各项制度和规范的前提下,特制定本制度。

一、艺术学院机构职责及工作程序

根据山东财经大学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艺术学院由院长、党委书记负责全院的事务、党务,领导学院的各项工作。副院长、副书记协助院长、书记分工管理下属系(部)和各部门的工作。根据需求及工作秩序和管理的科学性,艺术学院实行院、系(部)并办公室、学工办、就业办、团委,系(部)所辖专业教研室三级管理,逐次负责。学院采取党政联席会、党委会、院务会、教授委员会、全员教职工大会开展布置各项工作,党政联席会、院务会、全院教职工大会设兼职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并协助院长、书记保障会议内容的贯彻实施。教授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对学院专业建设、学术评估、人才引进、教学质量进行审定,并负责组织对学院职称评定。

     学院日常工作由院长、书记牵头,班子集体决策,分管副院长、副书记具体部署落实所属各部门各司其职开展工作。学院办公室是学院的综合职能部门,在院长、书记领导下开展工作。办公室中的教学秘书、科研秘书同时协助教学、科研副院长完成相关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学院整个教学科研体系的具体安排和协调,与教务处科研处的业务沟通和联系;负责对学院及校内外日常事务的接洽、联络、接待工作;负责学院的后勤保障、财务、国有资产、实验室、资料室等工作;负责对相关会议等信息的传达、各种办公文件的提取、催办;负责学院的安全保卫、消防等工作。各系(部)是学院实施教学与科研及学科建设的核心部门,负责对所承担专业培养方案的落实与实践,领导专业教研室开展工作,组织教学、科研,保障教学各环节的实施。不断创新思路、深化教学改革、加强学科建设、提高专业水平,系(部)具体业务分别由分管教学副院长、分管科研副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学科建设、专业发展等重要事务,系(部)主任协同分管副院长向院长汇报工作。

学工办、就业办、团委是学院学生工作管理机构,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学生干部的选拔、发展学生党员、评定学生奖励、学生政治思想工作,组织学生的社会实际、综合比赛和各种活动。就业办要努力做好学生的就业工作,完成每年的就业指标。以上学生管理机构在分管副书记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学校艺术研究中心挂靠艺术学院进行管理。艺术学院设有艺术设计与应用研究所、东方艺术文化研究所等科研机构,在分管科研的副院长带领下独立开展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艺术学院的每位成员应对艺术学院的发展视为己任,勇于担当、勤勉敬业。在艺术学院从事的工作是自己的本职工作,应明确认识与社会兼职有本质的不同,完成学院分内工作是应尽的职责,当与其他同样事项有所冲突时,应以学院工作为重。

(二)、各项工作应按要求认真按时完成,每项工作完成后要及时向布置工作的负责人回复完成的情况,如无回复,相关负责人必须向当事人问责。

(三)、各系(部)负责人参加学校相关会议、受领学校布置的工作,应及时向分管院领导通报,分管副院长、副书记参加学校相关会议,如教务、科研、学生工作、党务等应及时向院长、书记通报,以便决策与部署,不得因遗漏而影响工作,日常工作也应及时通报。

(四)、学院及各部门部署的工作及自己分内的工作未经主管负责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找他人代替、调整和改变。

(五)、艺术学院的工作按照机构职责及工作程序进行,正常情况下不越级跨级工作,工作中如有问题应逐级进行解决。

(六)、学院召开各种会议时,应将手机调至静音,不得在会上接听、拨打、阅览手机,会议开始后原则上不再允许请假,会议期间不得擅自离开会场。

(七)、未经学院院长或书记同意,教职工不得擅自率领学生离校参加各种活动。因专业要求,需带学生外出,需向分管副院长报批,如有不经请示许可把学生带出者,学院将对具体人员进行追责。

(八)、学院及对外工作各个环节的接洽。均需由当事人直接进行,无特殊情况不得代理。不允许以学生代行学院正常的各项职能工作(如文件传阅、签字报账、试卷成绩填写、评语签抄等)。

(十)、艺术学院教师不实行坐班制,但如在校历的工作日期间,即使没有上课任务,外出济南应向系(部)主任请假并保持联络畅通,外出三天以上应向分管院领导请假并征得批准。

三、工作状态及工作环境保障

(一)、工作人员应按照学校工作休息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二)、学院为高等教育场所,要求全体人员遵守公德、文明礼貌、着装文明,共同树立良好的学院形象。

(三)、保持学院的整洁和卫生,各部门场所及教室,每天要打扫卫生,产生的垃圾和废物应及时放置到垃圾桶中。

(四)、不得在学院内抽烟,严禁酗酒滋事。

(五)、对公共财务要爱护使用,妥善保管,借用公物应向办公室打借据并按期返还,损坏公物应照价赔偿。

(六)、工作时使用器材、资料、物品用毕,使用者要物归原处,原样保存、放置,并及时清理工作现场。

(七)、本制度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

 

 

 

 

 

艺术学院

2015年7月


山东 · 济南

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366号

山东财经大学艺术学院

http://art.sdufe.edu.cn/

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366号

版权所有:山东财经大学艺术学院

邮编 : 250014

电话 : 053188525215

院长信箱

山东财经大学 鲁ICP备05001933号 网站管理